57365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工作简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3-26 字体:[ 大 中 小 ]
第一条 市政协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是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组织开展祖国统一和海外联谊及对外交往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二条 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的任务:
(一)积极推动“一国两制”方针的实施,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事业的发展;坚持“立足大陆、面向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国际友人”的原则,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
(二)认真学习、积极宣传“一国两制”方针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改革、开放的政策,坚持揭露、批判任何分裂祖国的言行;
(三)了解研究有关台湾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海外华人社会的重要情况以及南通籍人士在台、港澳和海外的民间社团情况;
(四)充分发挥政协委员联系面广的优势,开展对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国际友人的多渠道、多领域、多层次、多形式的联谊联络活动,广交朋友;
(五)努力促进海峡两岸“三通”及有关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医卫、体育等方面的交流,为我市改革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牵线搭桥、咨询服务;
(六)组织委员学习外交及侨务工作方针政策,宣传国内外形势,听取本地重大外事和友城交往活动情况,参与民间对外交往活动;
(七)组织委员进行专题调查、考察和参观学习、组织出访,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有关祖国统一和对外联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八)经常和各县(市)区政协港澳台侨(海外联络)委员会保持联系,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指导工作:
(九)经常与市委统战部、台办,市政府侨办、开放办、外办、外经贸委和市开发区等部门和单位保持工作联系,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十)与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海外联谊会、海外交流协会、侨联、台联、贸促会、对外友协、工、青、妇、科协、文联等人民团体的有关工作机构建立联系,交流情况,互相配合开展祖国统一与对外联谊活动;
(十一)完成常委会、主席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组织委员开展联谊和联络活动的范围:来通考察、投资的和有关部门、人士以及政协委员联系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以及国际友人,并着重同他们当中政治上有影响、经济上有实力、社会上有声望、学术上有造诣的人士和民间社团建立联系,加强交往,增进友谊。
第四条 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的活动,市政协委员均可报名参加,特别是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有亲友关系的政协委员可优先安排,并视情邀请有关人士举行专项活动,推动和支持委员及有关人士以各种方式为经济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
第五条 根据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有关决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年终进行工作总结,并根据需要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全体委员会议报告。
第六条 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全体会议半年召开一次,主任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必要时召开主任扩大会议或专题会议。
第七条 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坚持发扬民主,充分协商,对需要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事项,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八条 以委员会名义召开的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形成的视察调查报告、提案、建议案等书面材料由主任或副主任审定上报,重大问题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委员会组成人员,其人选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根据工作需要作个别委员调整、增补和变动,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十条 委员会可设若干委员小组,以联系有关界别的政协委员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一)承办委员会组织的学习座谈、专题调查、参观视察等项活动的秘书工作,起草有关书面材料;
(二)为委员会开展各项联谊、联络活动做好组织、联系等准备工作;
(三)搜集、整理有关台、港澳和海外的情况资料;
(四)收集、整理委员和有关人士在开展祖国统一与海外联络工作中的有关情况、资料、意见及要求;
(五)根据需要做好出境考察交往活动的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本简则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