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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党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与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协商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4-05 字体:[ ]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党政部门和有关
单位与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
对口联系协商制度的通知
 
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苏发〔2005〕35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通委发〔2006〕15号)精神,推进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党政部门与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联系,经市委、市政府、市政协商定,进一步完善市党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与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协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口联系、协商的有关部门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以及市有关部门;
    市政协学习、文史委员会――市委宣传部、党史办、党校等;
    市政协经济科技委员会――市委农办,市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财政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物价局、国资委、港务局、农机局、物资总会、供销总社,南通工商局、市国税局、地税局、南通质监局、银监局、市烟草局,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等;
    市政协文教卫体委员会――市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广电局、体育局、新闻出版局、南通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市政协城乡建设、社会法制委员会――市委政法委(综治办、依法治市办)、610办公室,市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交通局、房管局、安监局、民族宗教局、人防办、政府法制办、铁路办、安全局等;
    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市人事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人口计生委、环保局、旅游局、粮食局、海洋与渔业局、农发局、气象局等;
    市政协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市委台办,市外经贸局(口岸委)、外办(侨办),南通海关、海事局、检验检疫局等。
    除以上相对固定的对口联系、协商关系外,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对口单位以外的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协商;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可邀请对口单位以外的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参与协商。
    二、对口联系、协商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联系、协商主要围绕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涉及国计民生和人民群众关注的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进行。
    (一)交流信息。对口双方应就以上重大问题制定的有关文件、简报、资料,及时抄送和交换。
    (二)通报情况。对口双方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三)列席会议。对口双方召开的重要业务会议,根据情况邀请对方参加。
    (四)调查、视察、研讨论证。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工作规划、计划、方案、措施前,应征询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或共同研讨论证。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调研、视察等活动,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查研究专题,建议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视察、论证或开展联合调研。
    (五)答复和反馈。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调研、视察报告及建议案,要认真研究,并及时给予答复和反馈。
   三、对口联系、协商的程序
    (一)每年年初,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共同组织对口联系、协商的各有关部门,商定对口联系、协商的工作计划,年终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工作计划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总结完善,实行联系、协商的经常化和制度化。
    (二)每次协商活动,由对口双方部门负责人主持,参加人员根据情况提前确定。协商的时间、地点由双方商定。
    (三)协商活动要规范化,并做好记录,形成书面材料,根据需要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和向有关单位发送。
    四、对口联系、协商的组织领导
    对口联系、协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协各确定一位办公室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协商活动中如涉及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必要时向市委、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同志汇报。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办公室应对各部门和各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协商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总结,促进工作落实。
   日常工作,市政协由办公室联络处和各专门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市委办公室由秘书处负责,市政府办公室由信息督办处负责,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由部门办公室负责。
    为了便于经常联系,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办公室(秘书处)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秘书处应指定人员,负责具体联系工作。
 
 
 
中共南通市委办公室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协南通市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1月19日